职业学院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8-31浏览次数: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与卫生管理,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我院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范围内活动的所有系、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有参与环境卫生劳动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 

     第三条 学院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部门管理原则。后勤处为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环境卫生监察、督促工作。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总责任人,各单位应设有卫生管理联络人。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学院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学院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学院各类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学院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学院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三章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全院环境卫生责任区本着就近的原则和属地的原则进行划分。各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应接受学院卫生管理职能部门的安排、监督和检查,成立学院环境卫生检查和考核小组,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各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指定本单位一名兼职卫生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检查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后勤处。学生责任区内的日常环境卫生工作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学院清扫保洁按下列责任分工: (一)学院公共道路、公共厕所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 (二)学生生活区由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学生宿舍卫生由本宿舍内居住学生负责; (三)学院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包括办公区及校园绿化带)由各单位负责; (四)垃圾外运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院内经营性或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单位的垃圾实行收费清运,须向学院交纳卫生管理费。 

     第九条 各部门要对本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按要求和标准经常进行清扫、保洁,并保持责任区内绿地干净整洁,花草树木不受人为损害。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任意倾倒,必须由产生单位和后勤服务中心联系运往垃圾站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垃圾,应当由产生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后,倾倒至垃圾站。学院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学院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 (三)不得将污水排到路面,不准将污物流到路面;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 (五)运输散体、流体的机动车不得冒装或者沿途飞扬、撒漏; (六)不得损坏、盗窃、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 (七)在院园内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书报亭应经学院统一规划、布置。院内严禁叫卖、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进出路口应硬化处理,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及车辆带泥出场。 在学院道路上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学院后勤处每周二下午2:30对全院各单位卫生责任区进行抽查,逢节假日后进行一次大检查。对环境卫生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区环境卫生差或损害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的个人、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在学院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六)乱设商业摊点、吆喝叫卖,影响校园整体形象的; (七)临时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做遮拦、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学院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学院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院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