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维修维护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8-31浏览次数: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维修、维护工作规范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及办公教学家具维修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本着“保证和服务教学、科研”的原则,加强对学校物资的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延长各类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三条 资产维修维护内容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含电子类设备、电梯等)、办公教学家具、车辆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 维修程序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和家具等的日常维护管理。实验室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实验室人员应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填写好维护保养的记录。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维修,根据资产专业技术类型进行部门分工。房屋建筑物、家具(办公家具、公寓家具、教学家具等)、车辆、电梯、办公设备等具体由后勤管理部门组织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维修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统筹维修管理;电子信息类设备由信息中心组织维修管理。 

     第六条 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等物资的故障且无法自行处理,由使用部门报资产管理部门联系供货厂商负责保修。属于非正常损坏的,按照《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质保期外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且无法自行处理,由使用部门或业务主管理部门负责联系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其中: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负责、科研设备由科研处负责、计算机电子网络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 质保期外的办公教学家具的维修,由各使用部门报后勤处组织维修。质保期外的维修分为自修、送修和来修三种。 房屋及建筑物维护、电梯等公共设施维修由学院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组织保养或检修。 交通车辆(学院产权所有)维护维修由车辆使用管理部门(后勤处)负责。 属于非正常损坏的,按照《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资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严格执行维修程序。 1.报修:由使用部门(报修部门)填写《学院物资维修单》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后勤管理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 2.维修:质保期内维修,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厂商或供应商维修;质保期外维修,由业务主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联系专业维修单位、人员进行修理。 3.验收:完成维修,报修部门应及时验收、取回该仪器设备,并出具验收报告。 4.经费列支:学院物资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包括配件费),由各经办维修部门根据验收审核、分管领导签批,自行到财务部门予以报销维修费。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节约经费,仪器设备修理采取“技术合格、先内后外”的原则。根据仪器设备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院内人员能够承担完成的维修任务由使用部门组织院内人员维修;其它仪器设备尤其贵重仪器设备根据具体情况由生产厂家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维修。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和维修的情况,维修过的仪器设备保修期一般为半年。属院内人员修理者,由维修人员重新修理;属校外人员修理者,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系重修。 

     第十条 维修酬金 (一)院内维修原则上属无偿维修,由使用部门技术人员进行自修;确需学院相关专家人员维修的,由各使用部门根据需维修的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维修设备验收合格后,可适当给院内维修人员发放一定的酬金。院内人员完成维修仪器设备所用的零配件,尽量使用已有的零配件;确需购置的零配件,凭发票从维修费中自行报销。 (二)院外人员的维修应参照正式的收费标准付费;如无正式的收费标准则应根据需维修的科目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 对确属无维修价值或无法维修的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等物资分别归口由教务处、信息中心、后勤处按照相关程序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大宗维修,各使用部门应提前申报并作好相关的准备工作;零星或急需维修由各使用部门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大额的设备维修或改造应签订合同。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做好维修工作的基础,也是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职责,各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范围: (一)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配件的清洁、上油和干燥等; (二)更换灯泡、连线、保险管(丝)、旋钮、开关等易耗件; (三)简单焊接线头的电路板,仪器设备的简单调校等; (四)计算机系统维护和相关软件的安装调试等;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费时不多的可归入维护保养的其它小修。 

     第十六条 维护保养所需的器材由分管领导签批到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可自行购买或领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并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