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3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服务人才为中心,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育人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具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创新和创业意识;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笃行好学的学风,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磨炼意志,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院请假,请假须经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准予注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时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执行,凡不符合入学标准者,由校医院提出详细书面报告,并附诊断证明交学生处。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次年八月份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持体检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将县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交校医院,经校医院复查审核,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就读;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及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试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变动。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者,按《菏泽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新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院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专科二年级以上者(含二年级);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对口高职学生不能转专业;普通高职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不得跨学科。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学生所在系主任提出、推荐,经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筹集学费等),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因病经学院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二)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跟下一级相应专业班学习。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每学期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补考后连同以前学期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患者;
    (九)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本人无故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一)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注销学籍,并由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审核,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对每个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要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毕业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及格者,按期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后一年内(半年后,一年前)可申请补考,经系主任批准后可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或逾期未补考者,以后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二)学生最后一学期若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毕业前不予补考,按下列情况处理:
   (1)最后一学期连同前几学期经补考(或未参加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的,不准补考或重修,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最后一学期连同前几学期经补考(或未参加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退学规定的,毕业前不再安排补考,可先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或逾期未补考者,以后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3)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技能训练、结业考核有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按规定回校参加补考或补做毕业环节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均自理;如利用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所需经费由学生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采取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院系两级、学生会及各班班委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院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处分的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部)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审核行文。
(二)学院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级以上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四年十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