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0-13浏览次数: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可从轻处分。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我院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法乱纪群体之首。
    (八)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管制、拘役、判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或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内(指学年度)参加院、部、系各种奖励和荣誉评定的资格。
    第九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持续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考场违纪处理规定
依据菏泽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考场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且不听劝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2.在考场内不听劝阻,吸烟的;
3.考试期间未经允许,与其他考生交谈的;
4.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或自带稿纸的;
6.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未立即停止答卷的;
7.未按监考人员指定的方式交卷,或将试卷、答卷带离考场的;
8.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议论的。
9.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或夹带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4.用计算器,快译通等考试辅助工具的;
5.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
6.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7.累计违纪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或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2.交换试卷答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威胁等形式)干扰教师评定成绩或维护考场纪律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的。
第十二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七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勤工助学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院视其情节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无故不按时或不回公寓就寝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乱泼脏水,随地大小便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七)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及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院医务室有关医疗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生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其它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分别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按照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部(系)学生工作部门(下同)查证,部(系)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部(系)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二)若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部(系)学生工作部门查证,部(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部(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处做出决定,报主管院(三)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部(系),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部(系)按规定处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部、系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部、系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五) 违法、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部、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六) 在考试过程中,有考生作弊,监考人员应当立即收回其试卷及相关作弊材料,在该试卷上注明“作弊”,并由监考人员和考生在该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签名(考生拒绝交出作弊材料或拒绝签名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写出文字说明,并签名);责令作弊考生离开考场;有考生违纪的,监考人员要将违纪考生的姓名、班级、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及违纪情形记录在试卷和考场记录表上并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立即将作弊或违纪试卷及相关材料交主考单位,主考单位教学秘书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通报教务处;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系核实违纪考生情况,由学生所在系与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处理。
(七)饮食服务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门诊部、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系或中心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生所在系或中心与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处理。
(八)对事实清楚的违法、违纪案件,有关部、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天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九)有关部、系在处理学生违法、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部、系重新审议,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系应认真及时执行学院的决定。
(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十一) 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二) 学生受到处分所在部、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十三)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部、系负责考察,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部、系审核,学生处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限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作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院、部、系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提出申诉,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  说明
(二十四)凡上述条例未涉及的违纪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十五)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系或中心须认真执行本条例。
十六)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七) 本条例2013年9月10日公布试行。
二O一四年十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