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10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安全、高效利用,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02] 41号、山东省教育厅【2011】65号文件精神,结合职业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的国有资产指我院占有或者使用并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形式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财权、债权。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是:学院及院内各部门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分类、计价、登记;资产的使用与维护;资产的配置、处置与划转;资产清查。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进行采购前的论证和预算;明晰产权关系,摸清财产状况,保证资产的安全、完好;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 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管理权,对全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指导院系各部门的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编制国有资产购置计划,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四)组织对增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采购与验收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审批、办理国有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组织本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资产的调剂工作; (七)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对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负责组织全院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 (九)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十)负责全院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类)购置和验收工作,办理交付手续和使用后保修期内的返修工作; (十一)参与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类国有资产的验收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各部、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第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国有资产购置计划; (二)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养护、保管情况记录; (三)根据国有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分类、计价、登记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按照规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设备;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设备;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无形资产; (十七)低值耐用品 

     第十条 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国有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国有资产,按照建造时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国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国有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增国有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国有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按照同类国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国有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国有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国有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以投资形式转入的国有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九)无偿调入的国有资产,按调拨价计价。 

     第十一条 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详细登 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二条 已经入帐的国有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国有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扩充或改良原有国有资产; (三)将原有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以暂估价入帐的国有资产; (五)发现原来国有资产帐记录有误。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设置国有资产分户明细帐和卡片帐,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国有资产卡片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帐、物、卡核对,保证帐、物、卡相符,杜绝帐外资产存在。国有资产卡片应载明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使用人、管理责任人等内容,一物一卡,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院名、院域、院徽、院刊、院报、发明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商誉知识产权、信息访问权等有偿使用和转让的资产。 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严格审查资格、资信并登记,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转让或冠用无形资产,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实施或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院各部门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要明晰产权关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不负责个人著作权、工作期间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利权。

第四章 资产购置、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对大型、精密、 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实用安全。 

     第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及安全工作,对使用人员要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办公、生产等方面所需的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批量同类物质(如原材料、化学试剂)及单价10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未达到1000元而耐用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由所需部门提出年度申请,资产管理部汇总并报领导批准,报市财政局办理采购手续,按照国家采购法,实行询价、或招标方式采购。专业性较强或技术要求较高的物质的采购,有专业人员参与全程,但不得以技术性强为借口单独或暗箱操作。 集中采购而分批使用的低值品和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设库房保存,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物品仓储、领发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每学期进行一次库存账、物查对。 低值品可以旧换新,但旧物须为原发放物而不是校外替代物。贵重稀缺物品(包括实验药品、试剂等)要严格审查型号、规格、数量、使用技术及环境条件后发放。使用部门对多余的物品,应及时退回库房调剂处理。库房管理员须对退回物品严格鉴定数量和质量。 

     第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 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审核,学校领导批准,签订出租、出借契约,并登记备查帐薄。收回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如有损坏要进行索赔。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按有关规定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考核制度,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好使用情况和检修、保养情况记录。 

第五章 资产配置与处置、划转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院事业计划、预算、和国家规定制定配置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现有国有资产布局调整,使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合理流动,得到充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各部门和个人对国有资产无处置权和调拨、划转权,确需处置的,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并同时提交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单或发票)复印件、国有资产卡,由院领导研究同意后,经过技术鉴定,报市国有资产局;处置的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交财务部门。需资产划转的,转入或转出部门填写《国有资产划转申请单》,领导研究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内部机构合并、撤销、分立引起国有资产变动的,由资产管理部对涉及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要对国有资产清查坚持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通过清查国有资产,对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闲置、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人、责任人造成资产损坏的,负责修缮,恢复原状及原功能;丢失或损坏后无修缮价值的,按原价值扣除相应折旧后的金额赔偿,或购、建同品牌、同功能、同价值的同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人、责任人、资产管理部在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技术鉴定等过程中徇私舞弊,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真实价值,给国家和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人、责任人及资产管理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追究责任: 1、对资产的丢失或损坏,不制止、不反映、不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工作中,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4、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5、以各种名目侵占或以权谋私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职业学院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

 

2015年4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