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10浏览次数:12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二)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的由系(部)主管领导批准,一月及以上的由学生处领导批准。
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请事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系(部)主管领导批准,一个月以上学生处批准。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系(部)审批意见等材料由系(部)教学秘书负责保存备查。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四)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系(部)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二〇一八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