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10浏览次数: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的项目和具体程序由学院规定。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时,由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提出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院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试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和考查课的确定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另行规定。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者,按《菏泽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新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学院推荐,经转入院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转学:
(一)专科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
(二)五年一贯制3+2录取的学生;
(三)录取前与学校有约定的学生;
(四)春季高考的学生;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对口高职学生不能转专业;普通高职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不得跨学科。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学生所在系主任提出、推荐,经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院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因病经学院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二)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因休学变动。
(四)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跟下一级相应专业班学习。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每学期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二)补考后连同以前学期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七)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本人无故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注销学籍,并由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审核,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对每个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要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毕业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及格者,按期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后一年内(半年后,一年前)可申请补考,经系主任批准后可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或逾期未补考者,以后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二)学生最后一学期若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毕业前不予补考,按下列情况处理:
1.最后一学期连同前几学期经补考(或未参加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的,不准补考或重修,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最后一学期连同前几学期经补考(或未参加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退学规定的,毕业前不再安排补考,可先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或逾期未补考者,以后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3.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技能训练、结业考核有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按规定回校参加补考或补做毕业环节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均自理;如利用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所需经费由学生本人自付。
第三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采取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都设置一定期限,到期根据个人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处分的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部)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审核行文。
(二)学院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级以上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学生工作处。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