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10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完成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但尚不够处分者。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后,由系和学生工作处存档,可不载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一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六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被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煽动闹事、侮辱诽谤他人、扰乱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威胁侮辱诽谤他人、扰乱学校公共(教学、办公、会议、考试等)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张贴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成立非法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涉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涉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偷窃、诈骗手段恶劣且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为偷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脏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7.参与分赃或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9.犯有本条中以上九款之一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过失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过失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3.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肇事、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为打架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打架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
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对方的一切医疗费;
4.后动手打人者: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依照第十条3、4款所列情况给予最高一级处分;
6.虽未动手打人,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一经查处,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为打架者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凡犯有本条中上述各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10.凡犯有本条例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例第六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11.凡犯有本条例所列错误并从社会上找人打架者,给予最高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追究法律责任者:
1.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电热器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因过失而造成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1.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尊重男女同学间的正当友谊,但男女交往要得体,对于举止不当、有伤风化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有打闹调情、动作猥亵有伤风化的举止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公寓留宿异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有调戏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内涂写、勾画污秽语言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6.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映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损坏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电视线等其他公共设施者;
3.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4.故意损坏院、系(部)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通报或标志牌者;
5.因学习成绩、个个鉴定、就业等原因对学生干部、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8.在桌椅、墙壁等公物、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画者。
第十五条  对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吸烟、吸毒、酗酒者:
1.凡吸烟、喝烈性酒被发现累计4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凡有吸毒、酗酒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吸毒、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1.10—19学时或擅自离校1—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或擅自离校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或擅自离校4—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49学时或擅自离校5—6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7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7.迟到或早退10分钟为旷课,迟到或早退两次记一次旷课。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作弊(协同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期间因作弊受到两次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三次记过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扰乱考场、威胁监考人员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拒绝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未经允许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不服从公寓管理部门的调配或擅自调整床位、占用另外床位,影响学校工作安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凡属违法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例,斟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所犯错误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承认错误并作深刻检查者;
2.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明问题者;
3.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者;
4.违纪后,能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
3.曾受过处分或屡教不改者;
4.威胁、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
5.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6.违纪后不愿承担各项赔偿责任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1.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院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
2.涉及违法犯罪和违反学校治安管理方面的行为,由保卫处、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
3.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根据处分档次,进行汇报或处理;
4.凡在学生公寓内出现的违纪现象,由学生公寓会同所在系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进行处分;
5.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由学生处进行处分;
6.涉及考试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由学生处进行处分;
7.证据和材料包括:(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2)有关当事人的证明材料;(3)有关人员旁证材料;(4)系部和有关部门的联合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罚,按下列权限规定办理:
1、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系研究决定,经系领导签字和盖章后,报学生处备案归档。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印发至有关单位及被处分学生。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以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印发至有关单位及被处分学生。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研究提出处理申请,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印发至有关单位及被处分学生,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处分决定公布后,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将处分决定通知被处分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原则上已满一年的学生,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者,可在毕业前三个月内申请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应当由违纪学生写出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违纪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2.违纪行为的时间、事实与性质,受纪律处分的时间、种类;
3.违纪学生对所受纪律处分的认识;违纪学生在违纪处分后各方面的表现;
4.提交撤销处分申请书的日期,违纪学生本人签名;
5.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在系在接到学生的撤销处分申请书后,应当要求:
1.所在班级对该学生受处分以来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
2.辅导员对该学生受处分以来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
3.学生所在系应当在接到学生的撤销处分申请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务会议作出是否同意撤销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将汇总的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或院长会议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度所有评优及奖励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均装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二条  本处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O一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