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3-11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的管理,包括统招录取的专科生、专本衔接的高职在校专科生以及BC类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院请假,请假须经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准予注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时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执行,凡不符合入学标准者,由校医院提出详细书面报告,并附诊断证明交学生处。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次年八月份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持体检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将县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交校医院,经校医院复查审核,复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就读;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及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试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变动。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者,按《菏泽职业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专业、转学:

()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新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院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转学。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专科二年级以上者(含二年级)

()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对口高职学生不能转专业;普通高职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不得跨学科。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学生所在系主任提出、推荐,经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学生处备案。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筹集学费等),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因病经学院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休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生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学生处批准,教务处核准,跟下一级相应专业班学习。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

第二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伍高校新生,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盖章的证明),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每学期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补考后连同以前学期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患者。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本人无故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一)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学生处办理退学手续;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注销学籍,并由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审核,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方面。对每个学生的政治思想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要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课程,但未达到留()级规定的,毕业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及格者,按期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后一年内(半年后,一年前)可申请补考,经系主任批准后可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或逾期未补考者,以后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二)学生最后一学期若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毕业前不予补考,按下列情况处理:

1)最后一学期连同前几学期经补考(或未参加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的,不准补考或重修,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最后一学期连同前几学期经补考(或未参加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未达到退学规定的,毕业前不再安排补考,可先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或逾期未补考者,以后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3)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技能训练、结业考核有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再补考,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按规定回校参加补考或补做毕业环节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均自理;如利用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所需经费由学生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并由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采取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院系两级、学生会及各班班委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院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处分的程序

)对学生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系(部)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审核行文。

(二)学院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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