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网络中心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29浏览次数: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避免无序、重复建设,保障信息化建设项目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整体规划,分步建设,统一标准,服务师生。”

第三条创新建设理念,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流程,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服务高效”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信息化建设的最高领导与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日常工作,全面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承担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与应用推进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分类与管理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是指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楼内弱电布线、无线网络布线及机房装修工程等。

㈡硬件设备建设项目。包括数据中心机房及其服务器存储设备、主干网络设备、无线网(WiFi)室外和室内接入设备、一卡通系统设备等。

㈢软件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包含统一数据交换、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信息门户三大基础平台、涉及全院业务范围的应用软件系统等。

㈣资源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数字教学资源平台、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平台、数字图书馆资源平台、数字档案资源平台、公共应用性软件资源平台等。

第七条 网信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化项目实行统筹、宏观管理,网信办负责具体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原则上按年度申报,每年10月底前,各单位向网信办报送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网信办负责汇总、项目初审和方案论证,通过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健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各相关部门根据《菏泽职业学院各部门职责范围》,做好本部门应承担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 校园网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十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网络中心会同基建处统一规划实施,后期的维护与维修由网络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等各类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网信办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二条 采购信息化硬件设备应选择业内的主流产品,且须符合校园网的接入条件,由网信办统一规划,制定标准,由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十三条 为加强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统一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入,学院不再为各单位单独购买服务器和建设服务器机房,由网络中心统一提供云服务平台。确需采购的,由网络中心考察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项目可采用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成品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网信办负责对软件系统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进行全程监控和协调。

第十五条 信息化资源平台和内容建设由网络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及学院关于招标的相关规定执行。网信办负责项目招标书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的制定,招标采购办公室具体办理招标采购手续。

第五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网络中心负责门户网站、二级网站和专题网站的架构设计和技术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宣传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站信息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更新和监管工作,定期组织评委对二级网站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部门信息化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和网络互联设备运行的安全;系统安全是指承载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信息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二十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宣传统战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其主管网站上的信息内容安全,对出现的不良信息及时予以取证和处理,切实做好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网站信息发布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在学院门户网站上发布全院性重要信息,必须经宣传统战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发布的信息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发布错误信息或信息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与委托开发方订立软件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循国家网络安全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网信办有权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上网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和上网账号妥善保管,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因管理不善导致信息泄露,账号所有者负全部责任,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与外单位网络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因自身业务需要使用的宽带、固话和网络专线等,须经网信办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网络运营商及相关银行在校园内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联网通信设备(自动存取款机、POS终端等)及在学校新生报到、运动会等大型活动中从事网络通信宣传等,必须向网信办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院外单位(主要指网络通讯运营商)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的与网络、通讯相关的维修维护、房屋租赁、各类赞助学校活动等,须经网信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



20186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