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网络中心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30浏览次数: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管理,保障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可靠运行,为师生员工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一卡通管理中心是网络中心内设机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管理、数据采集和运行维护工作。学院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应工作,保证一卡通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师生员工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校园卡申办、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一卡通管理中心负责为用户办理校园卡,并进行维护、挂失、解挂、注销和账户管理等工作。校园一卡通分为正式卡(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正式卡具有身份识别、管理、消费等功能。临时卡仅具有消费功能,使用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 各类校园卡的办理对象

1、教工卡:本校在职在编的全体教职工。

2、学生卡:在本院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3、临时卡:在本院工作、学习、生活的非本校人员。

第五条 正式卡的办理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在职在编教工、学生学籍或长期聘用人员真实信息进行办理。临时卡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校园卡应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校园卡遗失应及时挂失,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正式卡和临时卡申请、补办和重办,用户须支付一定数额的工本费。

第七条 拾到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一卡通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中心负责归还失主。拾卡不还且恶意使用者,一经查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反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校园卡有效期:教师卡的有效期与持卡人聘期一致;学生卡的有效期按学制确定,延期毕业的学生须提供证明;临时卡的有效期一般与合同期或培训时间一致。

第九条 校园卡充值:持有银行储蓄卡的用户,在与本人校园卡关联后,可使用圈存机自助转账充值。也可到一卡通中心前台进行现金充值。

第十条 校园卡销户与退款

校园卡用户离职或毕业离校的,须办理注销校园卡手续。毕业生的校园卡余额,在毕业前由一卡通中心批量注销账户,导出数据交财务处办理退款。平时个别需销户退款的,凭相关证明到一卡通中心直接办理销户和退款。

第三章  系统用户管理与费用分担

第十一条 凡在本院内经营的商户均可向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成为一卡通系统的用户,开展经营行为。接入一卡通系统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和软硬件设备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各类商户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卡通系统设备使用费,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帐务清算和核查。

第十二条 一卡通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相关使用单位和商户分担。主要原则是:

1、一卡通管理中心的服务器、前置机、圈存机等核心设备的维修服务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

2、一卡通网络线路、相关子系统硬件与终端设备的维修服务费用,由各使用单位和商户承担。

第十三条 一卡通系统的各使用单位和商户应保证其子系统相关设备完好,定期检查设备和线路,出现任何故障及时与一卡通管理中心联系。商户应每日检查收费POS机运行情况,确保所有数据上传至一卡通平台,保障资金日结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一卡通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帐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在录取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新生个人身份数据及数码照片准确、完整地提供给一卡通中心,以方便为新生集中办理学生卡。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维护信息系统中教职工、学生信息数据。发生人事变动和学籍变动时,应及时将变动情况录入系统,通过手工或系统数据共享方式同步到一卡通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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