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职业学院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人:后勤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9-13   浏览次数:11

菏泽职业学院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精神,切实加强我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充分挖掘国有资产潜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和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总则

  1.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对我院共享共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处置等的运作平台

  2. 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一)学院购入暂没有投入使用的资产;

(二)学院各使用部门拟处置的资产;

(三)学院各使用部门拟报废的资产;

(四)学院各使用部门富余、长期闲置、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

(五)使用频次低的资产;

()学院各使用部门撤销后应上缴的实物资产;

()学院各使用部门教工退休、离职、外调等应收回上缴的实物资产

()经批准由学院负担经费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并在事后应上缴的实物资产;

()学院规定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公物仓实施直接管理。

()制定、执行公物仓资产相关管理制度;

()收缴、保管、分配、处置和核算公物仓资产;

()定期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告公物仓资产情况。

第四条 公物仓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资产入库

第五条 应送交公物仓的资产按下列规定办理入库:

(一)学院购入、自建、接受捐赠、投资的资产如暂未投入使用,在配置使用前应移交公物仓;

()学院各使用部门拟处置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申请备案,并于备案后15个工作日送交公物仓;

()学院各使用部门长期闲置,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并于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送交公物仓;

()经批准合并的学院各使用部门富余资产,应在部门合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全部送交公物仓;

()经批准撤销的学院各使用部门资产,应在部门撤销15个工作日内全部送交公物仓;

(六)从公物仓借用的资产,应于相关工作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送交公物仓;

()学院规定应送交公物仓的其他资产,应在规定的时限送交公物仓;

()不宜集中管理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上缴公物仓时,由学院各使用部门及其归口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收缴登记后,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原资产使用部门就地保管。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技术含量高需要专业审核的应聘请相关专家评估),并向送交资产部门开具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学院各使用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有关凭证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做好公物仓资产的核算、保管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证、账实相符,防止毁损、短缺、变质,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拨和借用:

()调拨。学院各使用部门申请添置的资产,应优先从公物仓存量资产中调拨解决。具体程序:

1.部门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后,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提出调剂解决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后,出具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使用部门凭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资产调拨批准手续,办理公物仓资产调拨。

()借用。学院各使用部门确因工作临时需要的资产,也可向公物仓借用,公物仓资产借用程序:

1.部门提出资产借用申请后,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提出资产借用意见,报院领导批准后,出具资产借用批准手续。

2.资产使用部门凭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资产借用批准手续,办理公物仓资产借用。

3.借用资产由使用部门按期偿还公物仓。

第九条 资产借用部门要确保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部门照价赔偿或从相关人员工资中扣除;对未按期缴回的,经过督促逾期超过2个月的,按资产原价从借用人工资中扣回。

第十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含对外捐赠、拍卖、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公物仓运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学院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安排解决。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行政人员用办公室管理参照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人员用办公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体育教育教学及赛用设备由基础教学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宣发活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由宣传统战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包括学院各处室、系部,经学院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菏泽职业学院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





菏泽职业学院20211111










附件:


菏泽职业学院公物仓资产借用登记表

日期:                                                    借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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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员签字


借用人

签字


资产归还记录

归还日期


资产状况


归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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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人

签字


备注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借用部门各留存一份